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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山西旅游条例》正式实行。这势必对全方位提高旅游业进步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产生深远影响
现在,旅游已成为百姓正常的状态的生活方法之一,旅游业作为综合性产业,在山西经济社会进步中举足轻重。
2017年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媒体发布会,就《山西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析。《条例》新增了什么闪光点?在全域旅游年代,《条例》从那几个方面规定获得突破?针对我省旅游资源丰富的特征,《条例》增加了什么内容?
关键字:策略性支柱产业
明确旅游业在进步中的新定位
相比于旧《条例》,新《条例》最大的闪光点之一就是进一步突出了旅游业的策略性支柱产业地位。
《条例》在总则中就开宗明义地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当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策略性支柱产业。这是对旅游业在全省经济社会进步中的法律定位,是省委、省政府以进步旅游业为突破口、塑造转型综改的新引擎新支柱重大决策部署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本化,对文化旅游业促进全省产业升级、经济转型,以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备要紧的促进保障用途。
《条例》第四条详细规定,省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策略性支柱产业,进步全域旅游,加强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进步。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山西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进步》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符合省委、省政府对旅游业新的产业定位需要,也有益于发挥旅游业在我省经济进步、社会兴盛、民生改变、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促进用途。
关键字:全域旅游
体现综合产业的年代特点
目前,全省正在重点塑造以“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旅游板块为支撑的新产品牌,逐步彰显其非凡的魔力。在传统景区热度不减的同时,我省的一些新兴景区和休闲娱乐设施飞速发展,全域旅游让旅游的形式愈加多元化。
《条例》明确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步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进步。伴随经济社会的进步,大众旅游年代已经到来,旅游业作为一个综合性产业,需要达成资源全域整理、要点全域配套、社会全域参与。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进步的建议》又明确提出我省到2020年要初步建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将山西旅游进步上升为国家策略。《条例》颁布推行恰逢其时,对保障国家策略推行,将我省建成国际知名、国内先进的全域旅游目的地具备要紧的推进用途。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水电气、通信、安全、停车点、卫生间、标志标识等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景区应当维持通信畅通,4A级以上景区连接交通主干线的旅游道路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和健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免费向旅游者提供各类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关键字:旅游规划
突出顶层设计的法制性
旅游规划是保障旅游业健康进步的基础性工作,对明确旅游业进步方向和目的,强化旅游资源配置和合理开发借助,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进步,具备纲领性用途。
《条例》将旅游进步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景区规划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同时对县级以上政府编制土地借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都应考虑旅游进步需要与规划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功能,这类强制性规定,对解决规划缺失、有规不循,发挥规划引领用途至关要紧。
《条例》第九条规定,旅游进步规划应当与土地借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与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借助规划相衔接。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借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考虑旅游业进步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步和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文物、通信等部门编制产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统筹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需要;规划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关键字:资源保护
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策略需要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进步的首要条件和基础,我省自然资源多姿多彩,人文资源得天独厚,但由于各种缘由,有的旅游资源长期得不到开发或者保护,从而导致旅游资源紧急破坏或者长期闲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打造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根据旅游规划开发建设,导致旅游资源紧急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同时,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策略的有关需要,《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一是明确需要开发借助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借助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借助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维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点。二是对尚未开发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条例》规定,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侵占、破坏。在景区与外围保护地带或者在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地域内,不能建设妨碍或者损害旅游景观整体成效的设施。三是依法打造旅游资源开发退出机制。
转自网易旅游